2008年8月1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调处劳动纠纷 补偿双倍工资
沈美华

  近日,杭州米市巷街道劳动保障站监察中队接到胡女士的投诉。胡女士说,她于今年3月10日至7月10日在一家设计院工作,期间设计院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保险金。她要求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,由雇主补偿双倍工资、交纳所欠保险金。
  接案后,米市巷街道劳动保障站监察中队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,得知胡女士在设计院工作期间,老板邢某已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,但未与胡订立劳动合同,也未给胡交纳保险金。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: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,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。
  但老板邢某无法接受支付双倍工资的调处结果。于是,监察中队的工作人员耐心地向邢某宣传劳动合同法,做好法律的解释工作。邢老板终于明白了法律道理,同意支付胡女士双倍工资,并当场交付了8000元现金。